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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間贈與不動產,財政部放寬計算奢侈稅的持有期間。財政部昨(14)日表示,夫妻之一方取得配偶贈與的不動產,日後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,可合併計算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。

原文網址: 夫妻所贈不動產 持有期從寬解釋 | 好房網News |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17751484405.html

 

財政部表示,坊間常見夫妻誤解奢侈稅的排除條款,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配偶,但出售時卻未注意持有期間是否已超過2年,反而被額外課徵「冤枉稅」。 官員強調,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,即使放寬不動產持有期間的計算,但民眾如果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,還是有被課奢侈稅的風險,呼籲民眾要小心計算持有期間,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在地國稅局。 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,夫妻間贈與不動產,或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,在日後銷售計算持有期間時,可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納入計算。 舉例來說,甲在101年1月買進不動產作為新房,並和乙結婚;隨後,甲在103年1月將不動產贈與給乙,乙則在當年度3月以1,000萬元為代價出售不動產。 官員說,在奢侈稅解釋令發布前,乙持有不動產的期間計算,是自獲贈時到出售時點,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,乙必須報繳150萬元的奢侈稅。 不過,財政部自即日起,放寬持有期間的計算可回溯至甲買進不動產的時點,因此該不動產的持有期間是自101年1月至103年3月,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,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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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蘭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