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有關法令相關規定 _

依土地法第二條第一項依土地使用方法將土地分四大類:


第一類 :建築用地。地目如建、雜、祠...等。

第二類 :直接生產用地。地目如田、旱、林...等。

第三類 :交通水利用地。地目如道、線、水...等。

第四類 :其他土地。地目如堤、原...等。

 

 

非都市地目停止變更

至於地目,則是指法定土地之使用類別,依「土地法」之規定,我國地目類別共分為建、雜、祠、鐵、公、墓、田、旱、林、養、牧、礦、鹽、池、線、道、水、溜、堤、原,總共二十一種主要類別,其中較為人熟知的就是地目為「建地」之土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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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蘭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